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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发展订单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建议

时间:2009/11/30 16:04:46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阅读:3956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到202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比2008年翻一番”,但“农民增收仍然困难,最需要加快”,充分体现了中央对增加农民收入的高度重视。在面向市场需求优化农业产业结构的过程中,按订单安排种植业生产,实现产销对接,已成为农民增收的一种有效形式。近年来,我省订单农业发展很快,成为发展农业生产、实现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一、我省订单农业发展概况
    1、订单规模不断扩大。今年全省农作物种植面积5560万亩,其中签订订单面积为3480万亩,比去年增加150万亩,订单面积占种植总面积的62.5%,吸纳农户近360万户。农业订单已由种子、农作物等特色产品扩展到水稻、蔬菜等大宗农产品,由种植业延伸到养殖业、加工业。签约面积较大的品种主要有水稻、蔬菜、畜禽等。
    2、订单产品交易范围更加广泛。目前我省一些龙头企业的订单产品已经走出本省,逐步向国外发展。如大连瑞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带动500多户农民发展订单养蚕业,产品销往沈阳、哈尔滨等地;辽宁北旺绿色有限公司生产的PIC商品育肥猪,已打入北京、葫芦岛、大连等市场,与香港、俄罗斯等国家的客户也建立了广泛的联系;辽宁五峰米业集团公司的“五峰”系列产品,销售网络达全国26个省市地区,产品出口俄罗斯、外蒙古、日本、韩国、吉尔吉斯等国家。
    3、订单条款逐步规范。今年签订的农业订单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订单明显增加,口头协议大大减少,农户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 
    4、订单类型呈现多样化。订单合同类型由过去的农户与种子公司签订的单一育种合同发展为农户直接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加工企业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农户与经销公司、经纪人、客商签订合同,收购企业与乡镇政府职能部门或村级组织签订产销合同等多种形式。
    5、农村经纪人队伍不断壮大。目前,我省农村经纪执业人员超过1.5万人,主要有在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户之间牵线搭桥的经纪人;为批发市场提供运输仓储和营销的一般经纪人;农业科技经纪人;农村劳动力经纪人和其他经纪人等。
   
二、订单农业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订单农业受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企业和农民的积极性也很高,但订单农业履约率较低的现象,束缚了订单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农民增收。究其原因主要有五方面:
    (一)受市场价格影响订单双方不履约
    当原料市场价格高时,农民就把农产品卖给出价高的企业,不履行合同,进而出现几家企业甚至地区间企业抢购原料的无序竞争状态;当原料市场价格低时,企业又变相不履行合同,不收购或压级压价收购,造成大量的经济纠纷。
    (二)农业订单合同不规范
    一是订单合同内容不全面、格式不规范、条款含义不明确。缺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缺乏违约责任或争议处理办法。二是订单“合同当事人”较多,主体不明确;三是订单合同签约过程不规范。存在乡镇及村委会代替农户签订合同的现象,有的由农产品经纪人代签,有的只是口头协议。
    (三)订单农业遭受诚信危机
    1、订单合同双方法制观念淡薄,不守信用。一些农户和企业不履行合同,单方毁约,无视合同为法律保护的内容,出现损害利益问题时才双双对簿公堂。
    2、企业不讲信誉,在订单和约上做文章。一些企业因为农户法律意识不强,钻订单合同的空子。收购时在农产品质量标准、等级方面提出不合理要求,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
    3、农户缺乏对合同重要条款内容的认知。对农业灾害预见性不够,缺乏前瞻性,对合同内容不仔细推敲,造成签约时一切应承,履约时认为吃亏,蛮不讲理,拒不履约。
    (四)对农村经纪人的行为监管力度不够
    目前,我省农村有近70%的经纪执业人员没有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多以协会或货站的名义存在,或者无照经营,农村经纪人经纪行为不规范。有关部门缺乏对农村经纪人经纪行为的有效监管。
    (五)订单农业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和管理手段
    政府部门对订单农业的企业和农户缺乏约束力,特别是对跨省、市的订单企业不履约、农户毁约行为,还不能采取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农户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农业企业的经营风险得不到有效化解。
    三、发展订单农业的几点建议
    订单农业是一种符合市场、社会发展需要的高效农业,降低风险,提高订单履约率,是当前发展订单农业的关键。
    1、规范农业订单形式,尽快制定《辽宁省订单农业合同示范文本》。《浙江省订单农业合同文本指引》在2008年初已经出台。我省当务之急是应尽早研究和提供各种农产品,特别是一些大宗农产品的订单示范文本。
    2、加强诚信建设,强化订单合同的约束功能。一是建议出台规范订单农业发展的管理办法,使订单农业走向规范化、法制化。二是依托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行业协会,形成“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公司+农户”的长期合作关系,降低违约的可能性。三是广泛宣传,增强订单双方的履约意识。建立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束机制,严格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3、大力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介组织等销售主体。通过合作社、中介组织广泛搜集国内外农业生产经营销售信息,根据需求,组织一家一户分散的小生产通过中间组织与市场连接,形成广泛的订单合同农业。
    4、加强监管,规范农村经纪人的发展。建议工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信用管理和资质评价,核发执业证书,要求经纪人办理营业执照。建立农村经纪人管理档案, 实行信用分类管理。建立经纪人培训制度,提升经纪人整体素质。加大对农村经纪人违法违章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
    5、扩大经营规模,扶持建设一批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扩大农户经营规模,培育和建设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促进农户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将农户的土地集中起来,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
    6、积极探索农产品买卖双方产权合作的可能模式。可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把收购资金转化为债权或股权,农户可以随时转让股份,减少收购资金的缺口,也能使农户获得高于银行利率的利息或股息,增加收入。
    7、应在各乡镇设立“订单农业工作指导站”。指导涉农企业建立、健全合同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证农业订单的履约率,减少订单合同纠纷。
    8、建设一支卓有成效的服务型政府。在发展单农业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应认真做好规范、引导、服务和监督工作。工商部门要做好乡镇订单农业和农产品品牌指导员培训工作,制订并推广使用示范合同文本,做好农村经纪人的发展工作;农业部门应重点做好特色农业的订单合同推广工作;粮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储企业的监管,抓好粮食订单合同的推广运用;林业部门要重点抓好林产品订单合同的推广工作;财政部门要制订对订单农业的资金补助政策,探索建立农产品风险救助基金制度;金融部门要加大对涉农企业和农户的动产抵押贷款,帮助解决资金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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